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發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,首次將快遞并入條款規定中。據了解,該法對快遞行業的安全查驗、物品信息登記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,要求快遞企業需對快遞安全負責任,對每一個快遞包裹都進行嚴格的檢查。
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規定,鐵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貨運和郵政、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,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,依照規定對運輸、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。對禁止運輸、寄遞,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,不得運輸、寄遞。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,應當實行運輸、寄遞客戶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記制度。
同時,第八十五條規定,鐵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貨運和郵政、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:
(一)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,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,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、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;
(二)對禁止運輸、寄遞,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、寄遞的;
(三)未實行運輸、寄遞客戶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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